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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依法行政视角下的房价调控-行政的“有形之手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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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6-25 14:51  资料 文集 短消息 
依法行政视角下的房价调控-行政的“有形之手”

今年5月以来,面对再次飙升的房价,南京市首开地方ZF动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先河,对商品住宅实施以“ZF指导价”为核心的价格监管制度:核准基准价、限定利润率、规定最高涨幅5%……这一措施出台后,引发各界高度关注和激烈争论,开发商、普通市民、专家学者等纷纷加入其中。(6月24日新华社)

在这场争论之中,人们过多地关注于房价该不该运用行政手段调控,而忽视了南京市此次调控房价之举实际上是依据《价格法》等法律法规对房价进行调控的有益探索。

在市场经济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,一些人似乎走入了只要市场调控不要行政调控的单行道,对行政调控心存芥蒂甚至反感。其实,同过去只要行政调控不要市场调控一样,任何偏向一边的单行道是行不稳、走不通的。市场的“无形之手”与行政的“有形之手”从来都是调控经济运行的两只高手。

时下主要依赖于市场调控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不断飚升的态势,致使百姓购房难。此时,以民生为己任的ZF自然不能袖手旁观。在这种背景之下,ZF运用市场与行政的两手来调控房价是在行使自己的法定职责。至于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公开叫板,甚至指责ZF管房价是“开倒车”,显然是从一己私利出发的。

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,需要特别强调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和推动作用。因此,我们在考量ZF运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之时,应更多地关注这种调控手段是否在法制的轨道下运行,摒弃一些不必要的争论。

从南京市此次运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来看,整个过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,无懈可击,可以说是依法行政的典范。《价格法》规定,“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行ZF指导价。”住房显然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商品,对其实行ZF指导价无可厚非。正是基于此,江苏省早在1998年就将普通商品住房列入了ZF指导价格商品的目录。既然住房列入了ZF指导价的管理范畴,那么ZF部门就有权限规定房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,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。去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制订的《ZF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》规定,对纳入ZF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应该实行成本监审,价格管理部门在调查、测算、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。由此看来,南京市对房价的调控,均是在以实际行动依法行政。如果说ZF部门依法行政是“开倒车”行为,那说明其对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根本就缺乏了解。

笔者认为,南京市依据《价格法》等现成的法律法规对房价进行价格监管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。当众多调控措施对房价难以奏效之时,南京市的做法完全可以上升到国家层面,把住房列入全国范围的ZF指导价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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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9-12 22:15  资料 文集 短消息 
Re:依法行政视角下的房价调控-行政的“有形之手”



[ 本帖最后由 樱桃@小丸子 于 2007-9-17 13:59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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