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案两判,法理不容(司法不公正,社会难和谐)
一案两判,法理不容
在您工作繁忙之际,请拨冗关注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某法官,在公交856车队承包及保证金案件的审理中,歪曲事实,利用手中权利为所欲为,作出的相互矛盾的两个判决,剥夺了我的承包权和财产权,现将其肆意践踏法律、执法犯法的行为公之于众,并得到您的支持。
我于1998年3月自己规划线路、自筹资金创办了天津市公交856.857路,当时公交市场尚未开放,被迫挂靠在巴士公司,巴士公司收取管理费并承诺:待国家政策允许再独立成立公司经营,(有巴士公司的请示报告和公交集团公司的批示)而在此期间出现的经营风险均由我承担……并与我签订了《车队承包经营协议》。
因为我们有先进的经营机制和全体职工不懈的努力,加之线路规划合理,856、857路受到乘客的好评,客流量迅速增长,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给陷入困境的公交行业探索出了一条改革途径。几年来,我们没用国家投资一分钱,没享受过一分钱的财政补贴,每年还缴纳巴士公司几十万元的管理费。开了公交扭亏为盈的先例。同时我们车队还吸呐了150多名下岗职工,为社会作出了贡献。856、857路被业内誉为“黄金线路”,令严重亏损的巴士公司“垂涎欲滴”……处处限制我们的发展。自2001年开始,两届人大提案要求856路增加车辆,改善乘车难的状况,引进新机制等,均被巴士公司以资金不足拒绝。巴士公司一方面欺骗人大代表,使两次提案无法落实,另一方面,多次拒绝车队自筹资金增加车辆的要求。2003年国家对公交行业实行开放政策,我几次要求独立,均遭推拖。此后,为达垄断目的重金收买其它线路,巴士公司也派人与我协商收买线路,要我放弃独立经营,因其出价太低我没同意……
2003年11月,巴士公司以“非典”期间未交管理费为由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,欲夺取线路。主审某法官不顾客观事实,粗暴地拒绝我参与诉讼,判令天津拉克公司为856、857路的承包经营人(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(2003)丽民初字3897号),剥夺了我的经营权。(出伪证将我的51部运营车辆、1部加油车,当做天津拉克公司的财产拍卖)还是这位法官在审理856路驾驶员集体返还保证金一案时,不顾生效判决又判令我是856、857路的承包经营人,拍卖了我的个人财产住房等(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(2004)丽民初字2612号)。
也就是说,当巴士公司想否认与我签定的《车队经营承包协议》、欲抢夺856、857路线经营权时,该法官就拒绝我参加诉讼,判令1995年就关门的“拉克公司”为承包经营人。设局否认我是承包人、否认《车队经营承包协议》,剥夺我的承包权和财产权;当巴士公司想让我承担义务时,该法官再判令我是承包经营人。一切依巴士公司所请,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,歪曲事实,至法律的严肃性、统一性于不顾,破坏法治。
两个矛盾的判决,使我一无所有、妻离子散……
承包一案的错误判决是明显的。既然我是承包人,我有承担义务的责任,那么我的权利呢?我投入的资产呢?既然我是承包人,那么我与巴士公司签订的《车队经营承包协议》为什么不被承认?究竟谁是856、857路的投资人?究竟谁是856、857路的承包人? 究竟谁是856、857路的经营人?五个版本四个人民法院的一百多份判决都可以证明:我既是856、857路的投资人,又是856、857路的经营人,同时我与巴士公司签订的《车队经营承包协议》说明我还是两条线路的承包人。那么判决拉克公司是承包经营人的判决必然是错误的,遗憾的是此判决竟然被多次维持。我于2004年第二次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,(2006年12月开庭审查)三年多了仍无结果。难道如此简单案件也要审十年、二十年?
我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此案,并得到您的支持和指点,恳请法院依照事实缜密调查,依法予以再审,维护法律的公正,以慰民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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